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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与被告安仁县平背乡朴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安仁县平背乡朴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仁县**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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