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安仁县支行与被告尹**、安仁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安仁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