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陈**、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李**、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李**、刘**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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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