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侯**、江**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江**、侯**、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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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