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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方)诉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范**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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