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范**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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