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5日,原告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中贱撤回对被告罗水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交纳371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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