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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贱与罗水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5日,原告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中贱撤回对被告罗水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交纳371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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