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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谭**、周**、义荣生、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谭**、周**、义荣生、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何**不服湖南省江**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江**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谭**、周**、义荣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审第三人张**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运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运湘自愿撤回上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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