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57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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