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周**、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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