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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永州市中创高科生**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永州市中创高科生**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7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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