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永州市中创高科生**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17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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