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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雷**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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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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