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雷**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原告刘有爱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永州市中创高科生**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唐**、周**、蒋**、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明诉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胡**、胡**、胡**、张**、胡丙方、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邝平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邝良丁、李**、刘**、邝**、曾雄将、李**、黄**、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胡**、张**、胡**、胡**、胡丙方、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