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邝平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邝**、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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