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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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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