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曹**、代**、曹**、郑**、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曹**、代**、曹**、郑**、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