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邝**、李**、刘**、邝**、曾雄将、李**、黄**、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