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张**、黄**、代群慧、张**、曹**、李**、邓**、曹**、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