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邱**、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依法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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