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委托代理人廖**非原告何**近亲属,亦非原告何**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无权代理原告何**进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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