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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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