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黄**、冯**、曹**、陈**、何**、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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