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264元,减半收取35632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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