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顾**与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264元,减半收取35632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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