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汝城县支行与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汝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支行)与被告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支行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支行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