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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