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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兵诉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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