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何*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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