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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