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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成诉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超峰及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7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只在2014年偿还了2万元,至今尚欠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8万元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钱10万元,现在还欠8万元属实。因当时双方是亲戚关系,被告也帮原告做了多年的事,原告曾说过是赠与,但被告也确实向原告写了借条;现被告同意偿还欠款,只是目前经济较紧张,希望原告能减少一点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具下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于2014年偿还了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尚欠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具借条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尚欠款数额没有争议,被告辩称原告曾表示是赠与,但未举证证实,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证明原、被告间的关系属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未偿还的8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偿还原告邓**借款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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