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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工程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工程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8元,减半收取6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4元,由原告郴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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