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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郴**发有限公司、郴州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郴**发有限公司、郴州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筑器材租赁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租赁行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保全费1247元,合计2819元,由原告郴州**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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