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能华磊**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能华磊**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湘能华磊**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能华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60.39元,减半收取10180.2元,由原告湘能华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