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郴州分行与被告何**、被告肖*、被告何**、被告何**、被告李*、被告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郴州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郴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85元,减半收取28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92.5元,由原告XX**郴州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