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胡冬雪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胡冬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蒋**、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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