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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7日以在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0元,已减半收取10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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