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2月2日以与被告田**、王**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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