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石**、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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