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限公司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中**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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