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高诉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高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高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何*高。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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