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付大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70480元,收案件受理费1562元(原告张**已预交),现原告张**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退还原告张**1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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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