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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