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