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罗**与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原告用其装载机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告用其装载机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未给付。2015年9月2日,原告找被告负责人要求给付其劳务费时,被告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以“同意给付10000元劳务费”为主要内容的用款申请表,并加盖了被告公章,但所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用款申请表、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用款申请表予以证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派人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罗**劳务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罗**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