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原告刘**与被告李*、刘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付大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帕*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米东区柏**尔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淳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