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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胡**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330000元,收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胡**预交),现原告胡**变更诉讼标的为99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25元,退还原告胡**6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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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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