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新院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新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新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新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柳新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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