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已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银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