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银川**限公司与永宁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伍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有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满**与姚*、宁夏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新院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阴建明与蒋*、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