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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建明与蒋*、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与被告蒋*、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阴**于2016年2月1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阴建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阴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已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阴建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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