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有限公司与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万元,已减半收取5000.00元,保全费3620.00元,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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