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万元,已减半收取5000.00元,保全费3620.00元,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