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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有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有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有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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