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木齐分行与被告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木齐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沈*配偶张*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西四巷106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沈*配偶张*(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西四巷106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