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马**、马汉山、马毅、纪明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杨**、马**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杨**愿意代被告杨**、马**偿还在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8元,减半收取5479元,由原告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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