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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学涛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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